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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学生管理规定

[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时间:2021-03-11 16:38:38 | 浏览: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指示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自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有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证明等),按录取通知书中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家庭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等出示的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我校立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出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并经批准可暂缓注册(请假材料由各分院集中交到教务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经请假及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逾期2周以上、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二级学院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之日起及院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条,对未到校的学生情况登记。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子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个学期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凡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课业成绩、操行评定、体自成绩、实习成绩和军训成绩。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各种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课业成绩是一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核成绩,课业成绩评定依据该课程学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

  考试类课业成绩评定采取平时考查与课终考试综合评定,均为百分制,60分为及格,所占权重分别为40%、60%,其中占平时考查成绩平时考查成绩依据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回答问题、完成作业、实践操作等方面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不及格学生的分数要用红笔填写。缺考、缓考要在成绩册上注明。

  考查类课业成绩评定依据平时课堂纪律、回答问题、完成作业、实践操作等方面平时5次以上的成绩记录综合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记分。

  操行评定包括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劳动观念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一次,期末总评(包括操行成绩和辅导员、班主任及课任:老师的评语),告知学生本人,并交学校审定。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主要考查学生课内学习成绩结合体育课出勤及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评定主要由实习单位负责,依据操作技能、专业知识、论文或实习报告与实习心得等,综合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记分。不论何种原因,实习期间三分之一时间缺勤,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写实习日记,记载每天的实习内容、收获及存在的问题。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都应写出实习报告(或毕业论文)和有关实习材料,并交由实习.指导教师对写出评语,核定成绩,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论文或实习报告不及格者必须重写。

  第十六条  学生军训成绩的评定由军训团各营教导员、副教导员领导组织,各排排长负责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分院申请缓考,并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或者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课业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三周内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因故不能参加补考,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者,均按及格记入学籍表,对经批准的病、事假补考生,应记录其实际成绩。

  考核成绩单应填写清晰,准确无误,填写描涂后的成绩必须由任课教师在描涂处盖章或签字,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按录取的专业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可由本人在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因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确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入区内其它学校者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以校级文件形式报区教育厅高教处审批:由区内学校转入本校者,须经两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以校级文件形式报教育厅高教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转入区外学校者须经学校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审批,由拟转入学校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批:区外学校学生拟转入本校的,须经转出学校许可,与本校联系同意,由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再由本校向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一)预科生在预科学习期间;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学校根据需要调整除外);

  (三)最后一学年毕业者;

  (四)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五)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委托培养录取的;

  (七)成绩不合要求者;

  (八)应予退学者;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或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根据考勤,每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经济生活严重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学生应填写《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体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因病休学学生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经所在分院辅导员同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并报学校机关学工处、教务处同意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已办理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学生自愿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手续办理。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两周时间内,持原《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休学申请表》和学生证,因病、伤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书,方可申请复学。复学手续参考退学手续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五、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二)第二次被留级者;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专科(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四年者;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者,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因病因伤经学校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八)延长修业年限,拒缴培养费者;

  (九)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2周以上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教无效者;

  (十一)一学期连续旷课10天或累计旷课15天者(每旷6节课折算1天,每迟到或早退2次折旷课1节);

  (十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达到2个月者;

  (十三)犯有严重错误,屡教不改者;

  (十四)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退学申请表》,手续参考休学手续办理,并经学校校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广西区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批准后10天内办清手续离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离校前申请行政复议,离校时间可延长5天。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办理:发给退学证明(擅自离校者除外),档案、户口退回招生入学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但在校政治表现好,无严重违纪行为,只因学业成绩不合要求退学且经过一年强化学习,有可能跟上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可缴费随下一年级试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一)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

  (二)各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

  (三)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以上(含三门)成绩低于三十分的;

  (四)曾被留级的;

  (五)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因其他原因(非学业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符合试读条件的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方能取得试读资格。试读期限为一年。
 

  六、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者或三门以下不及格经补考合格者,准子升级;四门以上(包括四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校和有关部门考核后成绩合格者,并满足桂工程院(2014)14号《关于实行“双证书”毕业制度的规定》中规定要求,分别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补考仍有5门及以上课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子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经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可参加学校教务处安排的清考一次,经清考后仍有一门以上不及格只发给结业证。结业后两年内给予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机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取消学籍的,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并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通过建立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校园网在线交流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沽、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文明使用网络和诚信使用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电子阅览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十大赌博老品牌网站学生宿合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子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艺(体育)积极分子”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单项活动达标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推荐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子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有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当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决定: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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